DB37/ 3416.5-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
发布时间:2018-09-10 实施时间:2019-03-10


半岛流域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重要流域,涵盖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个省份,流域面积约为30万平方公里。该流域水资源丰富,但由于人类活动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制定了DB37/ 3416.5-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标准规定了半岛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铅、镉、汞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以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要求。

2. 排放控制要求

该标准要求半岛流域内各类排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台账,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控制。同时,排放单位还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

3. 监测和评估要求

该标准要求半岛流域内各级环保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对流域内的水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排放单位的监管和执法,确保排放单位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4. 处罚和责任追究

该标准要求半岛流域内各级环保部门对违反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的排放单位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措施。同时,对于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相关标准
1.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2. GB 3097-1997《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 HJ 2052-2017《水环境质量标准》
4. HJ 535-200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 HJ 212-2017《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