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3416.3-2018
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发布时间:2018-09-10 实施时间:2019-03-10


小清河流域是华北地区的重要水系之一,流域面积约为1.2万平方公里,涉及北京、河北、天津三个省市。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化程度提高、农业生产方式变化等原因,小清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保护小清河流域的水环境,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了DB37/ 3416.3-201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污染物排放限值。该标准规定了小清河流域内各类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COD、BOD5、NH3-N、TP、TN、SS等。各类排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进行排放,否则将受到处罚。

2. 排放口监测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小清河流域内各类排放口的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等。各类排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监测要求进行监测,否则将受到处罚。

3. 排放许可管理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小清河流域内各类排放单位的排放许可管理要求,包括排放许可申请、审批、颁发、变更、撤销等。各类排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排放许可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否则将受到处罚。

4. 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规定了小清河流域内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监督处罚等。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否则将受到处罚。

5. 处罚规定。该标准规定了小清河流域内各类排放单位违反标准规定的处罚规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排放许可证等。各类排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标准规定,否则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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