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374-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07-03 实施时间:2019-01-01


锅炉是工业生产和生活中常用的热能设备,但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减少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保护大气环境,国家制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8)。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等各种类型的锅炉,包括工业锅炉、民用锅炉、发电锅炉等。其中,燃煤锅炉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因此本标准对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更为严格。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其中,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毫克/立方米。对于其他类型的锅炉,排放限值也有相应规定。

为了确保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标准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监测和检测方法。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当采用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应当实时传输并保存。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除了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本标准还对锅炉的排放控制技术提出了要求。锅炉应当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和污染物减排技术,如燃烧优化技术、脱硫、脱硝、除尘等。对于新建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对于现有锅炉,应当进行技术改造,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总之,本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相关标准
1. GB13271-20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HJ/T 75-2007 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HJ/T 76-2007 民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HJ/T 77-2007 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 GB/T 16157-2012 锅炉能效测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