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801.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发布时间:2019-03-07 实施时间:2019-09-07


铝型材工业是一种重要的工业生产行业,但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本标准是必要的。

本标准适用于铝型材工业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标准状态下(101.3kPa,20℃)饱和蒸汽压大于0.01kPa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规定了铝型材工业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限值,其中包括生产过程中的限值和废气排放的限值。生产过程中的限值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废气排放的限值是指在废气排放口处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制。具体的限值要求详见标准。

本标准还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测方法和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当在监测点位上进行。监测频次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排放特点等因素进行确定。

此外,本标准还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数据的处理和报告要求。企业应当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报告。

相关标准
- GB 31571-201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HJ 636-2012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T 400-2007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 GB 37823-2019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物排放数据处理与报告
- HJ/T 75-2007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导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