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664-2019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03-07 实施时间:2019-09-07


火电厂是我国能源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减少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包括燃煤、燃油、燃气等各种类型的火电厂。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等。

1.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燃煤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00mg/m³,燃油、燃气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50mg/m³。

2.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燃煤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³,燃油、燃气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50mg/m³。

3. 颗粒物排放限值
燃煤火电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³,燃油、燃气火电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mg/m³。

4. 汞排放限值
燃煤火电厂汞排放限值为0.03mg/m³,燃油、燃气火电厂汞排放限值为0.01mg/m³。

5. 监测方法
火电厂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监测。监测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6. 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
火电厂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处理和报告制度,及时处理监测数据,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编制监测报告,并向环保部门报送。

相关标准
1. GB 13223-201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HJ 633-20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3. HJ 634-20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处理和报告技术规范
4. HJ 635-20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范
5. HJ 636-201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机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