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2801.4-2017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
发布时间:2017-12-07 实施时间:2018-06-07


印刷业是一种典型的VOCs排放行业,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油墨、溶剂等化学品都会释放出大量的VOCs,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为了控制印刷业的VOCs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国家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印刷业》(DB37/ 2801.4-2017)。

该标准规定了印刷业生产过程中VOCs的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管理要求。其中,排放限值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其具体数值如下:

1. 印刷机排放限值

印刷机的VOCs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平板印刷机:每小时不得超过20g;

(2)凸版印刷机:每小时不得超过30g;

(3)凹版印刷机:每小时不得超过40g。

2. 溶剂回收装置排放限值

溶剂回收装置的VOCs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溶剂回收装置的回收效率应不低于90%;

(2)溶剂回收装置的VOCs排放浓度应不高于50mg/m3。

3. 其他排放源限值

除印刷机和溶剂回收装置外,其他排放源的VOCs排放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小时不得超过5g;

(2)VOCs排放浓度应不高于50mg/m3。

此外,本标准还规定了VOCs排放监测方法和管理要求。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可靠,并应保存至少5年。管理要求包括建立VOCs排放台账、定期开展VOCs排放检查、加强员工培训等。

相关标准
- GB 3095-201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 636-201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物源自动监控技术要求
- HJ 637-201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物源在线监测技术要求
- HJ 638-201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物源监测数据管理规范
- HJ 639-201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污染物源监测数据报告编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