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990-2019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06-03 实施时间:2019-11-01


钢铁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减少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其中,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挥发性有机物等。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确定。

本标准还规定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口进行在线监测,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为了达到排放限值,本标准还规定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企业应当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如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总之,本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减少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促进钢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标准
- GB 13223-201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11/ 139-2018 焦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11/ 140-2018 炼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11/ 141-2018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11/ 142-2018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