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523.1-2019
公共数据开放 第1部分: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19-03-21 实施时间:2019-04-21


公共数据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公共性、非个人隐私的数据资源。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将其所拥有的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公开、免费提供的行为。公共数据开放可以促进政府公信力的提升,推动社会创新和经济发展,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DB37/T 3523.1-2019《公共数据开放 第1部分:基本要求》规定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基本要求,包括数据开放的原则、范围、方式、内容、标准、安全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 数据开放的原则
公共数据开放应遵循公开、透明、便利、安全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利用权。

2. 数据开放的范围
公共数据开放的范围应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所拥有的公共数据资源,但应排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

3. 数据开放的方式
公共数据开放应采取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公开应当是公共数据开放的主要方式。

4. 数据开放的内容
公共数据开放的内容应当包括数据资源的基本信息、数据格式、数据质量、数据更新频率等信息,同时应当提供数据使用的说明和服务。

5. 数据开放的标准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保证数据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互操作性。

6. 数据开放的安全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

相关标准:
GB/T 33537-2017 公共数据开放 第2部分:数据分类与目录
GB/T 33538-2017 公共数据开放 第3部分:数据格式与接口
GB/T 33539-2017 公共数据开放 第4部分:数据质量与更新
GB/T 33540-2017 公共数据开放 第5部分:数据使用与服务
GB/T 33541-2017 公共数据开放 第6部分:数据安全与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