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平台是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的重要渠道,其建设和发展对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服务事项存在差异,导致政务服务平台上的事项分类不统一,信息共享和互通存在困难。因此,建立统一的事项分类体系,成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任务。
《政务服务平台第6部分:事项分类》规定了政务服务平台事项分类的标准化要求,包括事项分类的原则、分类体系的构建、分类编码的规定等。其中,事项分类的原则包括功能性原则、层次性原则、综合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分类体系的构建包括事项分类的层次结构、分类体系的编制和维护等。分类编码的规定包括编码的构成、编码的长度和编码的使用等。
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建立统一的事项分类体系,实现政务服务信息的共享和互通。一方面,政务服务平台可以根据该标准进行事项分类,提高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程度,方便用户查询和使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该标准进行事项编码,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提高政府治理效率。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事项分类的应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包括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政府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等。同时,该标准还规定了事项分类的管理和维护要求,包括分类体系的更新和维护、编码的管理和维护等。
相关标准
- DB37/T 3448.1-2019 政务服务平台 第1部分:总则
- DB37/T 3448.2-2019 政务服务平台 第2部分:信息资源分类
- DB37/T 3448.3-2019 政务服务平台 第3部分:信息资源目录
- DB37/T 3448.4-2019 政务服务平台 第4部分:信息资源共享
- DB37/T 3448.5-2019 政务服务平台 第5部分:信息资源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