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3693-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09-27 实施时间:2020-03-2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和处置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环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和监测要求。其中,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总磷(TP)、氨氮(NH3-N)、总大肠菌群和pH值等指标。本标准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COD排放限值不得超过60mg/L;
2. TN排放限值不得超过15mg/L;
3. TP排放限值不得超过0.5mg/L;
4. NH3-N排放限值不得超过5mg/L;
5. 总大肠菌群排放限值不得超过1000CFU/mL;
6. pH值应在6.0~9.0之间。

本标准还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要求。监测应包括COD、TN、TP、NH3-N、总大肠菌群和pH值等指标,监测频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报送相关部门。

相关标准
GB 5084-20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
GB 18466-200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范
GB 50014-2017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015-201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