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278-2018
医药制造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发布时间:2018-06-12 实施时间:2018-07-12


医药制造企业是一类高风险的企业,其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有害物质,如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这些有害物质对工人的身体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医药制造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本标准要求医药制造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业病隐患排查、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监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医药制造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包括有害物质种类、浓度、接触途径、接触时间等方面的内容。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隐患排查的依据。

2.职业病隐患排查
医药制造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隐患进行排查,包括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工作方式等方面的内容。排查结果应当及时整理、分析和报告,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3.职业病防护措施
医药制造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的通风、排风、防护设施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应当对工人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4.职业病监测
医药制造企业应当对工人进行职业病监测,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工人健康状况的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工人,并作为制定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病隐患排查的依据。

5.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医药制造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救援措施、应急处置流程、应急物资准备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标准
GBZ/T 229.1-2010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Z/T 229.2-2010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GBZ/T 229.3-2010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空气质量标准
GBZ/T 229.4-2010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卫生规定
GBZ/T 229.5-2010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