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1/T 113.2-2021
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规范第2部分:标识规范
发布时间:2021-11-18 实施时间:2021-12-16


市场监督管理所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标识是其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市场监督管理所标识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提高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品牌形象和公信力,制定本标准。

一、标识设计要求
1. 标识设计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定位和形象,具有较强的辨识度和识别度。
2. 标识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标识设计应考虑到不同媒介的使用要求,如在不同大小的印刷品上、电子媒体上等。

二、标识制作要求
1. 标识制作应符合标识设计的要求,保证标识的清晰度和准确性。
2. 标识制作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工艺,保证标识的质量和耐久性。
3. 标识制作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三、标识使用要求
1. 标识应按照标识设计和标识制作的要求使用,不得随意更改或变形。
2. 标识应在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相关场所、印刷品、电子媒体等中使用,不得在与市场监督管理所无关的场所和媒体中使用。
3. 标识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误导公众或侵犯他人的权益。

四、标识管理要求
1. 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建立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标准等。
2. 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对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标识使用中的问题。
3. 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定期对标识进行更新和维护,保证标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相关标准
GB/T 19000-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B/T 29862-2013 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指南
GB/T 7718-2011 信息技术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