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852-2015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5-07-21 实施时间:2015-10-01
鄱阳湖是中国第一大淡水湖,也是国家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和渔业资源保护区。为了保护鄱阳湖生态环境,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等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标准规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类排放口的排放标准,包括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铜、锌、铅、镉、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标准要求各类排放口必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数据。对于超过排放限值的排放口,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等的污水处理要求。标准要求各类排放口必须安装污水处理设备,并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对于未安装污水处理设备或者处理设备不达标的排放口,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相关标准
1.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2. GB 3096-200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GB 8978-1996《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 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5. GB 18466-200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