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 1101.3-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发布时间:2019-07-17 实施时间:2019-09-01
医药制造业是一种高度技术化的行业,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些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有一定的危害。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医药制造业中的各种生产过程,包括原料储存、制剂生产、包装、清洗、废弃物处理等。本标准要求医药制造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VOCs的排放,以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企业VOCs排放的限制和控制要求。其中,对于VOCs排放浓度的限制,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生产过程中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对于VOCs排放总量的限制,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企业应当制定VOCs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控制VOCs排放总量。
本标准还规定了医药制造企业应当采取的控制措施。其中,对于VOCs排放浓度的控制,本标准要求医药制造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工艺控制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等。对于VOCs排放总量的控制,本标准要求医药制造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管理控制措施,如加强VOCs排放监测、制定VOCs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等。
本标准还规定了医药制造企业应当建立VOCs排放监测系统,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要求进行监测和报告。同时,本标准还要求医药制造企业应当建立VOCs排放台账,记录VOCs排放情况和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
相关标准
GB 3095-201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 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GB 50016-2014 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2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41-2008 建筑物节能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