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342-2020
儿童福利机构(3岁~15岁)康教融合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0-12-29 实施时间:2021-07-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3岁~15岁)康教融合服务的设计、实施、管理和评价。

二、术语和定义
2.1 儿童福利机构:指为无法生活自理的儿童提供生活、教育、康复、心理等方面的服务的机构。
2.2 康教融合服务:指将康复和教育服务有机结合,通过专业的康复和教育人员,为儿童提供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服务。
2.3 康复服务:指通过专业的康复人员,为儿童提供身体、智力、语言、社交等方面的康复治疗。
2.4 教育服务:指通过专业的教育人员,为儿童提供学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三、基本要求
3.1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康教融合服务机制,制定康教融合服务计划,明确服务目标和服务内容。
3.2 康教融合服务应当由专业的康复和教育人员共同实施,确保服务质量。
3.3 康教融合服务应当根据儿童的身体、智力、语言、社交等方面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4 康教融合服务应当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参与,建立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四、服务内容
4.1 康复服务
4.1.1 为儿童制定康复治疗方案,包括身体、智力、语言、社交等方面的康复治疗。
4.1.2 为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包括物理治疗、语言治疗、职业治疗等。
4.1.3 为儿童提供康复评估,定期评估儿童的康复情况,调整康复治疗方案。

4.2 教育服务
4.2.1 为儿童制定教育方案,包括学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教育服务。
4.2.2 为儿童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根据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4.2.3 为儿童提供学习辅导,帮助儿童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五、服务流程
5.1 康教融合服务应当由专业的康复和教育人员共同实施,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5.2 康教融合服务应当定期评估儿童的康复和教育情况,调整服务方案。
5.3 康教融合服务应当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参与,建立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六、服务标准
6.1 康教融合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6.2 康教融合服务应当由专业的康复和教育人员共同实施,确保服务质量。
6.3 康教融合服务应当根据儿童的身体、智力、语言、社交等方面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6.4 康教融合服务应当注重家庭和社会的参与,建立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七、服务评价
7.1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康教融合服务评价机制,定期对康教融合服务进行评价。
7.2 康教融合服务评价应当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服务满意度等方面的评价。
7.3 康教融合服务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者,以便调整服务方案和提高服务质量。

相关标准
GB/T 29490-2013 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GB/T 29491-2013 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规范
GB/T 29492-2013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规范
GB/T 29493-2013 儿童福利机构人员素质要求
GB/T 29494-2013 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