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689-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管理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2-11-17 实施时间:2023-05-01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排污单位开始自行监测其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量。为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排污单位需要建立自行监测实验室,并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
1. 实验室建设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建立在符合环境要求的场所,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和排水条件。实验室应根据监测项目的不同,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试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设备选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仪器设备,并按照要求进行校准和维护。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和试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人员培训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并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仪器设备和进行数据处理。
4. 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等方面的内容。实验室应按照要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数据处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处理体系,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报告等方面的内容。实验室应按照要求进行数据处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相关标准
- HJ/T 75-2007 环境监测质量体系文件编制指南
- HJ/T 397-2007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 HJ/T 399-2007 环境监测数据处理与评价技术指南
- HJ/T 397-2007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 HJ/T 397-2007 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