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1287-2012
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2-11-02 实施时间:2013-02-01


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是指因生活困难、家庭破裂、失业等原因,无法在城市中维持正常生活的人员。为了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对其进行护送返乡工作。本标准旨在规范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确保其安全、有序、合法、有效。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护送返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等方面。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护送返乡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确保合法、规范、有序。
2. 人性化服务:护送返乡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关注受助人员的身心健康和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3. 安全第一:护送返乡工作必须确保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范各种安全风险。
4. 综合施策:护送返乡工作应当综合施策,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组织实施
1.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合力。
2.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护送方案,确保其安全、顺利返乡。
3.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加强对受助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4.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受助人员的动态信息,确保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管理服务
1.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2.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服务,确保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3.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再次流浪乞讨,促进其回归社会。
4.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受助人员的投诉和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1.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安全、有序、合法”的原则,不得采取强制手段。
2.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尊重受助人员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保护其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加强与受助人员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其实际需求和心理状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加强与受助人员家庭和社区的联系和协调,促进其回归家庭和社会。
5. 护送返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和统计报表,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和效果,为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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