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322-2018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12-03 实施时间:2018-12-15
《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排放水污染物的标准和要求。
二、排放标准
本标准对厦门市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了详细的排放标准规定,包括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铜、锌、镉、铅、汞、六价铬、氰化物、石油类、挥发酚、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等指标。
三、排放要求
本标准对厦门市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排放水污染物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方面的要求。
四、监测要求
本标准对厦门市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排放水污染物的监测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监测指标、监测数据的处理和报告等方面的要求。
五、处罚规定
本标准对违反排放标准和要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罚规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相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4.《厦门市水环境质量标准》
5.《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