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323-2018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12-03 实施时间:2018-12-15
根据《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厦门市内各类企业、机构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1. 烟尘排放标准
烟尘是指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颗粒物,如灰尘、烟雾等。根据标准,烟尘排放浓度应该控制在50mg/m³以下。
2.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二氧化硫是指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根据标准,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应该控制在50mg/m³以下。
3.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氮氧化物是指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根据标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该控制在100mg/m³以下。
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根据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应该控制在20mg/m³以下。
5. 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了以上四种污染物,标准还规定了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如氯气、氟化物等。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时间、地点、监测等要求,以确保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
相关标准
1.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HJ 633-201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HJ 633-201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HJ 633-201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 HJ 633-201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