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矿区是指经过采矿、选矿等活动后,已经停止生产并且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矿区。废弃矿区的存在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对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植被恢复是废弃矿区生态恢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标准旨在规范废弃矿区植被恢复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要求和评价要求,以保证废弃矿区植被恢复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废弃矿区的生态恢复和可持续发展。
一、技术要求
1.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应根据矿区的地形、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种类和植被类型,建立符合当地生态环境的植被恢复模式。
2.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应采用生态工程技术,包括土壤改良、植物引种、植物移植、植物育苗、植物保护等措施,确保植被的生长和发展。
3.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应注重植被的多样性和生态功能,建立生态系统,促进生态平衡和生态稳定。
二、管理要求
1.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应制定植被恢复方案,明确植被恢复的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确保植被恢复的顺利进行。
2.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应加强管理,包括植被的养护、保护和更新等,确保植被的健康生长和发展。
3.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促进社会的环保共识和行动。
三、监测要求
1.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应建立监测体系,对植被的生长、发展、繁殖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应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归档,形成完整的监测报告和档案,为植被恢复的管理和评价提供依据。
四、评价要求
1.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应定期进行评价,对植被恢复的效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 废弃矿区植被恢复应建立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植被恢复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和档案,为植被恢复的管理和监测提供依据。
相关标准
GB/T 17107-1997 生态系统分类与代码
GB/T 17108-1997 生态系统调查与监测方法
GB/T 17109-1997 生态系统评价方法
GB/T 17110-1997 生态系统恢复技术规范
GB/T 17111-1997 生态系统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