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环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于保障农村环境卫生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其中,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总氮(TN)、总磷(TP)、氨氮(NH3-N)、总铜(Cu)、总铅(Pb)、总镉(Cd)、总铬(Cr)、总汞(Hg)等。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和监测要求。其中,COD、TN、TP、NH3-N的限值分别为60mg/L、15mg/L、0.5mg/L、5mg/L;Cu、Pb、Cd、Cr、Hg的限值分别为0.3mg/L、0.1mg/L、0.01mg/L、0.1mg/L、0.005mg/L。监测要求包括对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出水和污泥进行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
为了保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污染物排放的达标,本标准还规定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其中,要求设施的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要求设施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行,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污染物排放的达标;要求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污染物排放的达标。
相关标准
GB 18918-200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
GB 5084-200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7-1997 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限值
GB 8978-1996 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