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02/T 079-2022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与评价规范
发布时间:2022-06-13 实施时间:2022-06-13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保洁、保姆、月嫂、育婴师、钟点工等家政服务企业。

二、术语和定义
2.1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家政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按照一定的等级划分标准,对家政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和等级划分的结果。
2.2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对家政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判定的过程。
2.3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用于评价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状况的各项指标。
2.4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等级划分的结果。
2.5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一定的等级划分标准,对家政服务企业进行等级划分的标准。

三、基本要求
3.1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3.2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3 家政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四、评价指标
4.1 家政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年限、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等基本情况。
4.2 家政服务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情况。
4.3 家政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服务质量情况。
4.4 家政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情况。
4.5 家政服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公益事业参与、社会形象和信誉度等社会责任情况。

五、评价方法
5.1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和得分,得出家政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
5.2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D级为最低等级。
5.3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政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评价时间等信息。

六、评价结果的公示
6.1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家政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官方网站、信用信息平台等公示。
6.2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6.3 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公示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七、附则
7.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7.3 本标准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相关标准
GB/T 50378-2019 家政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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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380-2019 家政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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