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172-1999
洗头、足浴场所卫生标准
发布时间:1998-12-11 实施时间:1999-01-01


洗头、足浴场所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服务场所,但由于其特殊的使用环境和设备,容易滋生细菌和病毒,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标准。

1.场所卫生要求
1.1 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无异味,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
1.2 场所内应设置足浴、洗头设备专用的消毒柜,消毒柜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干燥。
1.3 场所内应设置足浴、洗头设备专用的垃圾桶,垃圾桶应定期清理、消毒,并保持干燥。

2.设备卫生要求
2.1 洗头、足浴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干燥。
2.2 洗头、足浴设备应定期检查,如发现设备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2.3 洗头、足浴设备应设置专用的消毒液,消毒液应定期更换。

3.人员卫生要求
3.1 洗头、足浴场所应配备专业的卫生人员,卫生人员应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3.2 卫生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干净的工作服,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
3.3 卫生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如发现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健康问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接受治疗。

4.消费者卫生要求
4.1 消费者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干净的衣服,不得穿着鞋子进入足浴区域。
4.2 消费者应按照场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足浴、洗头等服务,不得随意更换设备或使用他人的设备。
4.3 消费者应注意个人卫生,如有传染病或其他健康问题,应避免使用洗头、足浴设备。

相关标准
GB 15979-2002 洗浴场所卫生标准
GB 24613-2009 美容美发业卫生标准
GB 4789.3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通则
GB/T 19258-2012 消毒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9644-2010 消毒剂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