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804-2012
内河港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
发布时间:2012-12-26 实施时间:2013-01-26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港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隐患:指可能引发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行为。
2.2 排查:指对内河港口进行事故隐患的检查和发现。
2.3 治理:指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和控制。
2.4 整改:指对已经发生的事故隐患进行纠正和改进。
2.5 复查:指对已经整改的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和确认。

三、事故隐患排查
3.1 内河港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排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责任人。
3.2 内河港口应当对港口设施、设备、作业流程、人员行为等方面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3 内河港口应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四、隐患治理
4.1 内河港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明确治理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责任人。
4.2 内河港口应当根据事故隐患的分类、评估和分级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4.3 内河港口应当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五、隐患整改
5.1 内河港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责任人。
5.2 内河港口应当对已经发生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5.3 内河港口应当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六、隐患复查
6.1 内河港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复查制度,明确复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责任人。
6.2 内河港口应当对已经整改的事故隐患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6.3 内河港口应当对复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确保复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七、管理要求
7.1 内河港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的时间、范围、内容和责任人。
7.2 内河港口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港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7.3 内河港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奖惩。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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