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006-2013
安徽省公安机关110、119、122“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数据标准
发布时间:2013-12-05 实施时间:2014-01-05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公安机关110、119、122“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管理和使用等方面。

二、术语和定义
2.1 接处警系统:指公安机关用于接受和处理群众报警、求助、咨询等信息的信息化系统。
2.2 数据元:指数据的最小单位,是对数据进行描述的基本要素。
2.3 数据结构:指数据元之间的关系和组织方式。
2.4 数据交换:指不同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传输和共享的过程。
2.5 数据管理:指对数据进行分类、存储、维护、备份、恢复等管理活动。
2.6 数据安全:指保护数据不被非法获取、篡改、破坏等的措施和方法。

三、基本要求
3.1 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是本标准的基本要求。
3.2 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采集、传输、存储和管理。
3.3 数据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3.4 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进行访问和使用,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四、数据元
4.1 基本信息类数据元
4.1.1 报警人姓名
4.1.2 报警人性别
4.1.3 报警人联系电话
4.1.4 报警人身份证号码
4.1.5 报警时间
4.1.6 报警地点
4.1.7 报警类型
4.1.8 报警内容
4.1.9 处警单位
4.1.10 处警人员姓名
4.1.11 处警人员警号
4.1.12 处警时间
4.1.13 处警结果
4.1.14 处理意见

4.2 事件信息类数据元
4.2.1 事件编号
4.2.2 事件类型
4.2.3 事件发生时间
4.2.4 事件发生地点
4.2.5 事件描述
4.2.6 事件处理状态
4.2.7 事件处理结果

五、数据结构
5.1 基本信息类数据结构
报警人姓名、报警人性别、报警人联系电话、报警人身份证号码、报警时间、报警地点、报警类型、报警内容、处警单位、处警人员姓名、处警人员警号、处警时间、处警结果、处理意见。

5.2 事件信息类数据结构
事件编号、事件类型、事件发生时间、事件发生地点、事件描述、事件处理状态、事件处理结果。

六、数据交换
6.1 数据交换应当采用标准的数据格式和协议,确保数据的正确传输和共享。
6.2 数据交换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进行,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七、数据管理
7.1 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存储、维护、备份、恢复等管理活动进行。
7.2 数据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7.3 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进行访问和使用,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八、数据安全
8.1 数据应当采取物理、逻辑、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保护,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8.2 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进行访问和使用,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8.3 数据应当备份和恢复,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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