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发生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严重,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单位。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
1. 高层建筑、大型商场、超市、酒店、宾馆、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公共场所;
2. 工业企业、仓库、加油站、化工厂、危险品仓库等生产场所;
3. 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地铁站等地下建筑;
4. 其他易发生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严重的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基本要求、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处理和使用等。
1. 基本要求
1.1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周期不得超过3年。
1.2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3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1.4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评估内容
2.1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演练等方面的情况。
2.2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电气火灾隐患、火灾逃生通道隐患、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隐患等。
2.3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情况。
3. 评估方法
3.1 采用问卷调查、现场检查、模拟演练等方法进行评估。
3.2 评估应当由具有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
4. 评估结果的处理和使用
4.1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火灾高危单位,要求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4.2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评估结果要求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4.3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相关标准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2017 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GB 50140-2018 消防设施设计规范
GB 16806-2017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使用通则
GB 17945-2010 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