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073-2017
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发布时间:2017-12-30 实施时间:2018-01-30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个人、企业、组织等在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信用状况的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和提供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行为,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信息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单位共同制定了DB34/T 3073-2017《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规范》。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和要求。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在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信用状况信息。同时,要求征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夸大、隐瞒或歪曲事实。

2.公共信用信息处理的流程和要求。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处理的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核实、信息分析、信息评价等环节。同时,要求信息处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信息。

3.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的方式和要求。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的方式,包括查询、下载、打印等方式。同时,要求信息提供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篡改或滥用信息。

4.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包括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信息管理的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5.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信息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信息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和提供的行为,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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