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3527-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9-12-25 实施时间:2020-01-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包括生活污水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环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对处理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的限制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悬浮物、pH值等指标。其中,总磷、总氮、COD、BOD、悬浮物的排放限值如下:
1.总磷:不得超过0.5mg/L;
2.总氮:不得超过15mg/L;
3.COD:不得超过60mg/L;
4.BOD:不得超过20mg/L;
5.悬浮物:不得超过30mg/L。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pH值应在6.0-9.0之间。
为了保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该标准还规定了监测和检测要求。监测和检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监测频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每年1次。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相关标准
1.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3. GB 5084-2005《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 8978-1996《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 GB 12348-2008《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