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 标准名称
本标准名称为《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
1.2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1.3 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
1.4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A。
二、基本要求
2.1 设施设备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建设,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2.2 运行管理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运行管理规范、科学、有效。
2.3 污泥处理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泥处理系统,对污泥进行处理,保证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4 运行监测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运行监测系统,对污水处理效果、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污泥处理情况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5 废水排放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排放,保证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运行管理
3.1 运行管理制度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保证运行管理规范、科学、有效。
3.2 运行管理人员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备专业的运行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3 运行记录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行记录制度,对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污水处理效果、污泥处理情况等进行记录,保留至少3年。
3.4 运行维护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行维护制度,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污泥处理
4.1 污泥处理设施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污泥处理设施,对污泥进行处理,保证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2 污泥处理方法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适当的污泥处理方法,如厌氧消化、好氧消化、压滤脱水等,保证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3 污泥处理效果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处理效果进行监测,保证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五、运行监测
5.1 监测内容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运行监测系统,对污水处理效果、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污泥处理情况等进行监测。
5.2 监测方法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采用适当的监测方法,如在线监测、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等,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3 监测记录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记录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保留至少3年。
六、废水排放
6.1 排放标准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排放,保证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6.2 排放监测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对排放水质进行监测,保证排放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6.3 排放记录
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的排放记录制度,对排放水质进行记录,保留至少3年。
相关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与处置标准
GB 18920-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标准
GB 18922-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规范
GB 50014-201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97-2017 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