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是政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服务,是政府履行职责、保障民生的重要方式。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是指在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政务服务机构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暂时接受申请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期限的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是政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优化政务服务流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流程、责任和监督等方面。
2.基本要求
2.1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期限,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补充材料。
2.2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受补充材料后,及时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结果。
2.3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容缺受理服务台账,记录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事项、补充材料、审核结果等。
2.4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容缺受理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容缺受理服务的规范实施。
3.流程
3.1申请人向政务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3.2政务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期限。
3.3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
3.4政务服务机构审核补充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结果。
4.责任
4.1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容缺受理服务的责任,确保容缺受理服务的规范实施。
4.2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容缺受理服务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能力。
4.3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容缺受理服务的考核机制,对容缺受理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5.监督
5.1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容缺受理服务的监督机制,对容缺受理服务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及时改进和完善容缺受理服务工作。
相关标准
GB/T 22239-2008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指南编制规范
GB/T 22240-2008 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编制规范
GB/T 22241-2008 政务服务事项受理规范
GB/T 22242-2008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
GB/T 22243-2008 政务服务事项服务质量评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