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39-2020
淡水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与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程
发布时间:2020-11-27 实施时间:2020-12-27


淡水渔业是我国重要的渔业资源之一,其水域环境的质量对于渔业生产和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护淡水渔业资源和水环境,需要对淡水渔业水域环境进行监测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本标准旨在规范淡水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与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以提高淡水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和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1.基本要求
淡水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与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监测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测和数据处理。监测设备和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2.监测内容
淡水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应包括水质、水生态、水生物、水生产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水质监测应包括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指标;水生态监测应包括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稳定性等方面的内容;水生物监测应包括水生物种类、数量、分布和生态学特征等方面的内容;水生产监测应包括渔业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和生态学特征等方面的内容。

3.监测方法
淡水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应采用标准化的监测方法和技术,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内容和监测目的进行选择,包括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遥感监测等多种方法。监测数据的采集、处理和分析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

4.监测频次
淡水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应根据监测内容和监测目的确定监测频次,确保监测数据的时效性和全面性。监测频次应根据水域环境的变化和污染源的情况进行调整,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特别监测等多种形式。

5.监测数据处理
淡水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数据应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监测数据应进行统计分析和空间分析,形成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库。监测数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以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6.监测报告编制
淡水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结果、数据分析和评价、问题和建议等内容。监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监测报告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开,以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7.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淡水渔业水域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调查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数据处理。调查设备和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影响范围、事故损失评估、事故应急措施和事故防治建议等内容。

相关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8920-2002 水质监测技术规范
GB/T 17215.1-2014 水生态监测 第1部分:总则
GB/T 12763.1-2007 水生物监测 第1部分:总则
GB/T 12763.2-2007 水生物监测 第2部分:鱼类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