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机关在进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时的相关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
1. 行政机关: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 重大事项:指可能对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 合法性审查:指行政机关对重大事项进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方面的合法性审查。
三、原则
1. 法律依据原则:行政机关进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法律文件。
2.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进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公正平等原则:行政机关进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应当公正平等,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组织。
4.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进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应当依法行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
四、程序
1. 申请:重大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程序和要求。
3. 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4. 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五、方法
1.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进行分析,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2. 事实调查:行政机关应当对重大事项涉及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3. 专家评估: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
4. 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应当在审查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尊重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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