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4295-2022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10-14 实施时间:2022-12-01


玻璃工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之一,但其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2. 排放限值
2.1 玻璃窑炉烟气中二氧化硫(SO2)排放限值应不大于50mg/m3。
2.2 玻璃窑炉烟气中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应不大于100mg/m3。
2.3 玻璃窑炉烟气中颗粒物(粉尘)排放限值应不大于30mg/m3。

3. 监测方法
3.1 SO2、NOx的监测方法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HJ/T 397-2007)的规定。
3.2 颗粒物的监测方法应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HJ/T 397-2007)的规定。

4. 监测频次
4.1 玻璃窑炉烟气中SO2、NOx、颗粒物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季度1次。
4.2 监测数据应保存至少5年。

5. 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
5.1 监测数据应及时处理,计算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5.2 监测数据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并按要求填报排放清单。

相关标准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397-2007 大气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HJ 633-2012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39-2018 玻璃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140-2018 玻璃纤维制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