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11/T 0010-2022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发布时间:2022-10-14 实施时间:2022-10-14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编制、保存和管理。

二、基本要求
1.全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规范。
2.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编制,不得拖延。
3.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不得随意增删、涂改。
4.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不得私自销毁或泄露。
5.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要求管理,不得私自处理或转移。

三、内容要求
1.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证件号码等。
2.执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3.执法时间、地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
4.执法过程中的证据、现场照片、视频等。
5.执法结果、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形式要求
1.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得使用录音、录像等非书面形式。
2.全过程记录应当使用A4纸,字迹应当清晰、黑色、不得使用铅笔、彩笔等。
3.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不得随意更改。

五、保存期限
1.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保存,不得私自销毁或泄露。
2.全过程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六、管理要求
1.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要求管理,不得私自处理或转移。
2.全过程记录应当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或保险柜中,不得随意移动或遗失。
3.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相关标准
GB/T 24300-2009 全过程记录通用要求
GB/T 24301-2009 全过程记录编制规范
GB/T 24302-2009 全过程记录保存期限和管理要求
GB/T 24303-2009 全过程记录检查和整理规范
GB/T 24304-2009 全过程记录的电子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