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4336-20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05 实施时间:2023-03-01


为了减少火电厂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二、排放限值
1.二氧化硫(SO2)排放限值
燃煤机组:小于300mg/m³
燃气机组:小于50mg/m³

2.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值
燃煤机组:小于200mg/m³
燃气机组:小于50mg/m³

3.颗粒物(PM)排放限值
燃煤机组:小于20mg/m³
燃气机组:小于5mg/m³

4.汞(Hg)排放限值
燃煤机组:小于0.03mg/m³
燃气机组:小于0.01mg/m³

5.二氧化碳(CO2)排放限值
燃煤机组:小于750g/kWh
燃气机组:小于550g/kWh

三、监测方法
1.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的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GB/T 16157-2016《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中的方法。

2.颗粒物(PM)的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HJ/T 397-2007《烟气颗粒物物理和化学测定方法》中的方法。

3.汞(Hg)的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HJ/T 75-2007《烟气中汞的测定方法》中的方法。

四、技术要求
1.火电厂应当采用先进的燃烧技术和污染物控制技术,尽量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2.火电厂应当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确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3.火电厂应当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4.火电厂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五、罚则
对于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火电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标准
1. GB/T 16157-2016《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规范》
2. HJ/T 397-2007《烟气颗粒物物理和化学测定方法》
3. HJ/T 75-2007《烟气中汞的测定方法》
4. DB11/ 1391-2016《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 DB11/ 1392-2016《燃气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