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406-2023
农作物秸秆主要的原料化利用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3-03-01 实施时间:2023-04-01


农作物秸秆是农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废弃物,如果不加以处理利用,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将农作物秸秆进行原料化利用,则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染,同时还可以为生产提供原材料。本标准旨在规范农作物秸秆的原料化利用技术,保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秸秆的原料化利用,包括秸秆炭、秸秆板、秸秆纤维板、秸秆颗粒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贮存。

2.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相同。

3.要求
3.1 原料要求
农作物秸秆作为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干燥,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5%;
(2)无霉变、腐烂、虫蛀等现象;
(3)无杂质,如石子、金属等;
(4)不得混有其他废弃物。

3.2 生产要求
(1)生产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2)生产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3)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参数,保证产品质量;
(4)生产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

3.3 产品要求
(1)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2)产品应无异味、无毒性、无放射性;
(3)产品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和耐久性;
(4)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等信息。

4.试验方法
4.1 原料检验
(1)水分含量:采用干燥法测定,按GB/T 1034-2008《干燥法测定物料中水分的方法》进行;
(2)杂质检验:采用筛分法进行,按GB/T 6003-2017《筛分分析方法》进行;
(3)霉变、腐烂、虫蛀检验:采用目视法进行。

4.2 产品检验
(1)外观检验:采用目视法进行;
(2)强度检验:采用GB/T 17657-2013《木材和木材制品的弯曲试验方法》进行;
(3)耐久性检验:采用GB/T 17519-2013《木材和木材制品的耐久性试验方法》进行;
(4)毒性检验:采用GB/T 17514-2011《木材和木材制品的毒性试验方法》进行。

5.检验规则和标志
5.1 检验规则
(1)原料检验: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原料不得用于生产;
(2)产品检验: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

5.2 标志
合格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明“合格证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等信息。

6.包装、运输、贮存
6.1 包装
产品应采用防潮、防震、防压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2 运输
产品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产品不受损坏。

6.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防火的仓库中,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

相关标准
GB/T 1034-2008 干燥法测定物料中水分的方法
GB/T 17514-2011 木材和木材制品的毒性试验方法
GB/T 17519-2013 木材和木材制品的耐久性试验方法
GB/T 17657-2013 木材和木材制品的弯曲试验方法
GB/T 6003-2017 筛分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