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608.2-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发布时间:2015-06-12 实施时间:2015-07-12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包括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美容企业、汽车喷漆企业等。

二、术语和定义
2.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指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2.2 经营场所:指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用于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业的场所,包括维修厂房、办公室、库房、停车场等。
2.3 设备设施:指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用于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业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维修设备、工具、检测设备、办公设备等。
2.4 人员:指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用于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业的人员,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维修工人等。
2.5 技术:指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业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
2.6 管理:指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业所需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经营场所要求
3.1 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
3.2 经营场所应具有良好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方便客户前来维修。
3.3 经营场所应具有良好的环境条件,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3.4 经营场所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四、设备设施要求
4.1 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
4.2 设备设施应具有良好的品质和性能,能够满足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业的需要。
4.3 设备设施应具有良好的维护和保养条件,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4.4 设备设施应具有良好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

五、人员要求
5.1 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业的资格和证书。
5.2 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5.3 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能够熟练掌握汽车专项维修业的技术要求。
5.4 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能够保证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

六、技术要求
6.1 技术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
6.2 技术应具有良好的品质和性能,能够满足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业的需要。
6.3 技术应具有良好的维护和保养条件,保证技术的正常运转。
6.4 技术应具有良好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和技术的安全。

七、管理要求
7.1 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
7.2 管理应具有良好的品质和性能,能够满足从事汽车专项维修业的需要。
7.3 管理应具有良好的维护和保养条件,保证管理的正常运转。
7.4 管理应具有良好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人员和管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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