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608.4-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 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发布时间:2015-06-12 实施时间:2015-07-12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摩托车维修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术语和定义
2.1 摩托车:指按照国家标准定义的摩托车辆。
2.2 维修:指对摩托车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更换零部件等工作。
2.3 维修业户:指从事摩托车维修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场地要求
3.1 维修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排水、防火等设施。
3.2 维修场地应保持清洁、整洁,无杂物、无积水、无油污。
3.3 维修场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工作人员和顾客的安全。

四、设备要求
4.1 维修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
4.2 维修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
4.3 维修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工作人员和顾客的安全。

五、人员要求
5.1 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5.2 维修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维修技能和安全意识。
5.3 维修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维修质量和安全。

六、管理要求
6.1 维修业户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等方面。
6.2 维修业户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3 维修业户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

相关标准
GB/T 24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应用指南
GB/T 19001-201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