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07-2019
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9-07-09 实施时间:2019-08-09
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本标准制定了以下要求:
1. 基本要求
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2. 技术要求
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技术要求:
(1)声音清晰、响亮,能够覆盖设施所在区域;
(2)声音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设施应当具备自动测试、自动报警、自动复位等功能;
(4)设施应当具备防雷、防静电等措施;
(5)设施应当具备备用电源,确保在停电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行。
3. 验收规定
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包括设施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等环节,确保设施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4. 运行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固定式警报设施应当定期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设施的巡检、测试、维修等环节,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相关标准
GB 50016-201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B 50067-2017 建筑自动化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068-2018 建筑电气节能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