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2169-2018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12-17 实施时间:2019-01-01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的重要设施,但在处理过程中仍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排放。为了控制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保护水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69-2018)。
该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其中,主要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总磷、氨氮、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具体排放限值如下:
| 污染物 | 排放限值 |
| ------ | ------ |
| COD | ≤60mg/L |
| BOD5 | ≤20mg/L |
| 总氮 | ≤15mg/L |
| 总磷 | ≤0.5mg/L |
| 氨氮 | ≤5mg/L |
| VOCs | ≤10mg/L |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口应当设置监测设施,对排放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环保部门将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改等。
相关标准
- GB 3838-2002《环境质量标准》
- 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096-200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8978-1996《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 535-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