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277-2018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8-12-30 实施时间:2019-01-30
VOCs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醇、酮、醛、酯、酸、醚等。VOCs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为了减少VOCs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化学、印染、涂装、印刷、制药、食品加工等重点工业企业的VOCs排放控制。本标准不适用于燃煤、燃气、燃油等燃烧排放的VOCs。
本标准规定了VOCs排放的限值,不同行业、不同工艺、不同设备的限值不同。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并在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设备,对VOCs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还规定了监测频次、数据处理和报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报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应保存至少5年,以备查验。
相关标准
- GB 31570-201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其监测方法
- HJ 759-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 HJ 646-2013 工业企业VOCs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 646-2013 工业企业VOCs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
- HJ 646-2013 工业企业VOCs排放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