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8/T 043-2018
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8-08-13 实施时间:2018-09-13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
1.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应当遵循“一次办理、一网通办、信息共享、数据互通”的原则。
2.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应当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办理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4.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应当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办理效率。
三、流程与程序
1.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的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登记等环节。
2.不动产登记与公用事业联动办理的程序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规范、公正。
四、责任
1.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负责不动产登记的真实、准确、完整。
2.公用事业单位应当负责公用事业的真实、准确、完整。
3.联动办理机构应当负责联动办理的真实、准确、完整。
4.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提高办理效率。
相关标准
GB/T 33661-2017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标准
GB/T 33662-2017 不动产登记数据互通标准
GB/T 33663-2017 不动产登记公开、公正、透明标准
GB/T 33664-2017 不动产登记流程与程序标准
GB/T 33665-2017 不动产登记责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