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9/T 72-2019
浙江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19-10-15 实施时间:2019-11-01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为了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提高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浙江自贸试验区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注销等行政服务。

一、基本要求
1.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公开的原则,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的服务。
2.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依法、公正、透明,不得有任何歧视、限制竞争等不合理行为。
3.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4.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程序
1.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按照“一次办好、告知即办、限时办结”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即先颁发营业执照,再颁发其他证照。
3.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的模式,提供全程服务。

三、时限
1.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办理,确保时限内办结。
2.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办理进度和结果。

四、服务内容
1.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咨询服务。
2.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登记、变更、注销等行政服务。
3.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证照颁发服务。

五、服务标准
1.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按照标准化、规范化、流程化的要求提供服务。
2.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按照服务承诺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六、服务质量
1.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2.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主体的投诉。

七、服务保障
1.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机制,确保服务的顺畅进行。
2.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保护市场主体的信息安全。

八、服务监督
1.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服务信息。
2.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服务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标准
GB/T 27922-2011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GB/T 27923-2011 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
GB/T 27924-2011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
GB/T 27925-2011 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GB/T 27926-2011 信用信息服务信用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