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不断增加,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需要对VOCs进行监测和控制。本标准旨在规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VOCs走航监测技术,为环境保护和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1. 监测方案
1.1 监测目的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VOCs的走航监测,监测目的是了解VOCs的分布和排放情况,为环境保护和健康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1.2 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包括VOCs的种类、浓度、分布和排放量等。
1.3 监测时间和频率
监测时间和频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不同季节和不同时间段,以全面了解VOCs的分布和排放情况。
1.4 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VOCs的主要排放源和周边环境等。
2. 监测方法
2.1 采样方法
采样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袋式采样、吸附管采样、毛细管柱采样等。
2.2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气相色谱法、质谱法、红外光谱法等。
2.3 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测数据处理
3.1 数据质量控制
数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包括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等。
3.2 数据处理方法
数据处理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数据统计、数据分析和数据报告等。
4. 报告编制
4.1 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方案、监测数据、数据处理和分析结果等内容。
4.2 报告格式
报告格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包括报告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和参考文献等。
相关标准
- HJ/T 75-2007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分析方法
- HJ/T 76-2007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连续自动监测方法
- HJ/T 77-2007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手动监测方法
- HJ/T 78-2007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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