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310003-202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1-03-19 实施时间:2021-06-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

二、术语和定义
2.1 固定污染源
指在一定区域内固定的、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设备。

2.2 废气
指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气体污染物。

2.3 现场监测
指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或附近设置监测设备,对废气进行实时监测。

2.4 监测数据
指现场监测设备采集到的废气排放浓度、流量等数据。

2.5 监测报告
指监测单位根据监测数据编制的监测结果报告。

三、技术要求
3.1 监测设备
3.1.1 废气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1.2 废气监测设备应具有自动校准、自动记录、自动报警等功能。
3.1.3 废气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监测点设置
3.2.1 废气监测点应设置在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或附近,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
3.2.2 废气监测点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3 监测频次
3.3.1 废气监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
3.3.2 废气监测频次应根据固定污染源的排放量、污染物种类和环境敏感性等因素确定。

3.4 监测数据处理
3.4.1 废气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到监测中心,并进行实时处理。
3.4.2 废气监测数据应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3 废气监测数据应进行统计和分析,编制监测报告。

四、技术方法
4.1 废气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2 废气监测方法应根据固定污染源的排放量、污染物种类和环境敏感性等因素确定。

五、程序要求
5.1 监测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编制监测方案。
5.2 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并及时传输监测数据。
5.3 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处理,并编制监测报告。
5.4 监测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并保存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原始记录。

相关标准
GB 1629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75-2007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方法
HJ/T 397-2007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处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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