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973-2021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1-09-09 实施时间:2022-01-01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运而生。然而,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一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影响了水环境的质量和人民健康。因此,制定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总磷、总氮、氨氮、总大肠菌群等指标。这些指标的排放限值是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相关标准制定的,旨在保护水环境和人民健康。

2. 监测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等。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并保存,以便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和管理。

3. 排放标准的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要求,包括设施的运行管理、设备维护保养、污染物处理等。同时,还规定了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

4. 监督管理

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监督评估等。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要求,保护水环境和人民健康。

相关标准:
1.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 GB 3097-1997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 GB 12348-2008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卫生标准
5. GB 5084-2005 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