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0/T 77-2021
农合联信用评定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1-09-07 实施时间:2021-10-01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农村合作医疗联合体信用评定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术语和定义
2.1 农村合作医疗联合体
指由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以县为单位组织的医疗保险制度。

2.2 信用评定
指对农合联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分析和判断的过程。

2.3 信用评级
指根据农合联的信用状况,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的过程。

2.4 信用评定报告
指对农合联信用评定结果的书面报告。

三、基本要求
3.1 信用评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评定工作。

3.2 信用评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农合联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3 信用评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用评定体系,包括评定标准、评定方法、评定流程、评定报告等。

3.4 信用评定服务机构应当对评定结果负责,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评定方法
4.1 信用评定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多种评定方法,包括但不限于问卷调查、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

4.2 信用评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评定对象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和评定方法。

4.3 信用评定服务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客观、公正的方法进行评定,不得歧视、排斥或者偏袒任何评定对象。

五、评定结果的发布和管理
5.1 信用评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评定对象发布评定结果,并告知评定对象对评定结果的异议处理方式。

5.2 信用评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评定结果的管理制度,确保评定结果的安全、保密和可追溯。

5.3 信用评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和更新,确保评定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六、附则
6.1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和管理。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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