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社会救助是国家为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权利而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民政社会救助档案是记录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过程和效果的重要依据,也是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建立、管理和使用。
2.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保护救助对象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滥用。
3.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救助过程和效果,反映救助工作的真实情况。
4.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归档、借阅、保管和销毁,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二、档案的分类
1.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按照救助对象的类型进行分类,包括低保救助档案、特困人员救助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等。
2. 每种类型的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建立档案册,每册档案应当按照救助对象的姓名或者编号进行编号。
三、建档
1.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在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建立,建档时应当填写《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建档表》。
2.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收集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健康状况等相关资料,并进行核实。
3.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及时更新,记录救助对象的变化情况和救助效果。
四、归档
1.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归档,每册档案应当按照救助对象的姓名或者编号进行编号。
2.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归档,归档后应当及时进行盘点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五、借阅
1.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借阅,借阅时应当填写《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借阅登记表》。
2.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的借阅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理由,借阅人应当对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负责。
3.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的借阅期限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借阅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归还。
六、保管
1.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应当对档案的安全性和可用性负责。
2.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采取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七、销毁
1.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销毁,销毁时应当填写《民政社会救助档案销毁审批表》。
2. 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销毁后应当进行记录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相关标准
GB/T 15834-2011 档案管理通用规范
GB/T 24300-2009 档案数字化存储管理规范
GB/T 19862-2005 档案保管规范
GB/T 20981-2007 档案销毁规范
GB/T 23200-2009 档案借阅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