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T 212-2021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1-11-15 实施时间:2021-11-16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二、基本要求
1.调解应当公正、公平、及时、高效。
2.调解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3.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意见。
4.调解应当注重实效,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及时履行。
5.调解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程序
1.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受理: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3.调解组成: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争议情况,组成由3名以上调解员组成的调解组。
4.调解程序: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开始前,告知当事人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的效力。
5.调解协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由调解员加盖印章。
6.调解结果:调解员应当在调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方法
1.调解员应当采取中立、公正的态度,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协商解决争议。
2.调解员应当注重调解过程中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3.调解员应当根据争议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如单独调解、联合调解、专家调解等。
4.调解员应当注重调解结果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避免过于偏袒某一方。

相关标准
- GB/T 32969-2016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能力要求
- DB3304/T 212-2021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管理规范
- DB3306/T 212-2021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考核评价规范
- DB3307/T 212-2021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规范
- DB3308/T 212-2021 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