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T 220-2022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规范
发布时间:2022-03-10 实施时间:2022-03-14


广播电视作为传媒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传递信息、传播文化、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是广播电视机构为满足公众需求、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是广播电视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内容和形式,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制定了DB3305/T 220-2022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规范。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共服务节目的制作和播出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公众需求和社会热点,制作和播出符合公共服务要求的节目。节目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夸大事实、歪曲事实、编造事实。节目形式应当多样化、生动活泼,符合公众接受习惯。

2.公共服务内容的发布和传播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和传播公共服务内容,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让公众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3.公共服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公众需求和社会热点,组织和开展符合公共服务要求的活动。活动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夸大事实、歪曲事实、编造事实。活动形式应当多样化、生动活泼,符合公众接受习惯。

4.公共服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管理制度,对公共服务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备份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5.公共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服务质量评估和监督制度,对公共服务节目、内容、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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